重要发布 | 企业利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不缴或少缴!
3月15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政策作出重要调整。
简单来说,这次调整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扩大保障金免征范围,另一个是设置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范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可以免缴保障金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则应当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海、北京、广东的要求如下:
地区 | 法律依据 | 具体条款 | 比例 |
上海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 第三十二条 | 1.6% |
北京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 第三十一条 | 不低于1.7% |
广东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 第三十三条 | 不低于1.5% |
与此同时,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也了免于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范围,即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
此次扩大免于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范围,就是将原来的“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另外,本通知还规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比如,一个25人的用人单位,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已经1年10个月,则剩余1年2个月的保障金可以免征。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没有设置保障金的征收上限。同办法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而本通知则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保障金。这里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职工平均工资。目前上海、北京、广东三地并未公布2016年度当地职工年均工资,因此继续适用2015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具体见下表:
地区 | 2015年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 | 2015年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
上海 | 71,268元 | 213,804元 |
北京 | 85,038元 | 255,114元 |
广东 | 66,300元 | 198,900元 |
这次调整,相信会降低不少用人单位的成本。比如,上海某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刚满1年,2016年度在职职工数为25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4,000元。按照原规定需要安排1名残疾人(25×1.6%)就业,但该用人单位2016年度并未安排,因此,该用人单位2017年度需要缴纳的保障金为33,600元【(25×1.6%-0)×84,000】。而根据本次调整,该用人单位人数未超过30人,因此无需缴纳保障金。在接下来的2年中,该用人单位合计将节省67,200元。
当然,这次调整仅是中国政府降低企业成本的举措之一。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大力落实多项措施,以降低企业成本;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再次提出要“多措并举降成本”(如,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减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等),笔者相信这些措施将陆续落地,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注:关于保障金,本公众号还曾于2016年9月19日推送过文章《里约残奥会结束了,你关注了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你知道吗?》(☜点击蓝色字体即可直达),亦可阅读参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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